查看原文
其他

问答 | 违约金:增值税、个税、房产税问题!

老白税税念 老白税税念 2024-04-11

   

问题

我司作为承租方,与个人A(业主,出租方)签订了租赁协议。现我司因业务发展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,与个人业主A签订了解约协议,解约协议约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赁合同总租金的30%支付违约赔偿金,违约赔偿金额约50万元,请问:

1、我司向A支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金额,是否应该取得A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?2、A一次性收取的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可以按剩余租赁期间,享受月租金在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?3、A是否需要就该违约赔偿收入缴纳房产税?4、我司向A(个人)支付该合同违约赔偿金,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?如需要,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?




老白税税念

解答

1.根据问题所述,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、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,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。因此,无需开具发票;

2.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,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,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;

3.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"偶然所得,是指个人得奖、中奖、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"规定,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,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
END





【热点问答】关于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,各地税务机关答复口径不一

【学习收藏】企业缴纳的这些保险费,都可以税前扣除!

【学习收藏】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

● 【学习收藏】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协定执行热点问题解答



-
END
-
关注
老白税税念
也许你需要的文件
就是老白明天的汇编
//长按二维码关注//

           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