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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 | 违约金:增值税、个税、房产税问题!
问题
我司作为承租方,与个人A(业主,出租方)签订了租赁协议。现我司因业务发展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,与个人业主A签订了解约协议,解约协议约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赁合同总租金的30%支付违约赔偿金,违约赔偿金额约50万元,请问:
解答
1.根据问题所述,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、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,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,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。因此,无需开具发票;
2.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,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,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;
3.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"偶然所得,是指个人得奖、中奖、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"规定,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,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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